稅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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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性婚姻當事人與他方直系血親「非」屬土地稅法第9條所稱之直系親屬關係

    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地價稅,需符合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等要件,並於期限內向地方稅務局所屬分局提出申請。然而,同性婚姻關係雙方當事人與他方直系血親是否屬土地稅法第9條所稱之直系親屬關係?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條規定:「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係針對民法親屬編婚姻章規範不足之部分予以補足,惟民法姻親規定規範於民法親屬編總則,並非規範於民法親屬編婚姻章,故民法關於姻親之規定,並未於同性婚姻準用。換言之,成立同性婚姻關係之當事人一方並未與他方之血親成立姻親關係,故「非」屬土地稅法第9條所稱之直系親屬關係。
    舉例說明,林○○與陳○○為同性婚姻關係,其土地各持有1/2,該土地上建物僅有林君之母親辦竣戶籍登記,依上述說明,同性婚姻關係之一方,並未與他方之血親成立姻親關係,即林君之母親並非為配偶陳君之直系親屬,故僅就林君之持分土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地價稅,陳君之持分土地仍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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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櫃股票抵繳遺產稅 國稅局:須比較申請抵繳日與被繼承人死亡日收盤價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日前表示,遺產稅應納稅額在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且納稅義務人繳納現金確有困難時,可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遺產中的上市或上櫃股票抵繳遺產稅,但抵繳的稅額,須比較申請抵繳日的收盤價與被繼承人死亡日收盤價的高低情形而定。
    國稅局說明,納稅義務人申請以被繼承人所遺的上市或上櫃股票抵繳遺產稅,該股票除於申請抵繳日的收盤價較死亡日高者得全額抵繳外,應按比例抵繳,繼承的上市或上櫃股票可抵繳遺產稅的限額為應納遺產稅額乘以申請抵繳的上市或上櫃股票價值在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中所占的比例。

    國稅局呼籲,納稅義務人申請實物抵繳時,如無法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規定,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的同意,或繼承人應繼分合計超過三分之二之同意,於納稅期限內提出申請,以免逾期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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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建契約營業稅

    法條:
    民法179條
    加值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
    加值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2、14條
    主旨:
    簽立合建契約,約定由一方出資與一些地主合建分屋,該些地主係以其移轉與出資方之土地所有權,與出資方互易其建築完成分配予其房屋,故出資方乃居於房屋出賣人之地位,該些地主則居於買受人地位。因以過戶其土地作為受分配房屋之對價,非如一般交易於付款時已一併支付營業稅予出賣人,是房屋定價並非等同於買受人受分配房屋之對價,統一發票上所載定價,應為受分配房屋之銷售額與其銷項對價金額(即房屋銷售額)外,並包括上開最終應由買受人負擔之銷項稅額在內,而買受人過戶其土地予出賣人,僅足作為給付受分配房屋之對價。故出賣人除向買受人收取房屋對價外,另向其收取稅款,顯非重複收取,並無不當得利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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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112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應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第1項各款所列之金額。

    一、遺產稅

    (一)免稅額:新臺幣(下同)1,333萬元。

    (二)課稅級距金額:

    1、遺產淨額5,000萬元以下者,課徵10%。

    2、超過5,000萬元至1億元者,課徵500萬元,加超過5,000萬元部分之15%。

    3、超過1億元者,課徵1,250萬元,加超過1億元部分之20%。

    (三)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

    1、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89萬元以下部分。

    2、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50萬元以下部分。

    (四)扣除額:

    1、配偶扣除額:493萬元。

    2、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0萬元。其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3、父母扣除額:每人123萬元。

    4、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618萬元。

    5、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每人50萬元。

    兄弟姊妹中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6、喪葬費扣除額:123萬元
    二、贈與稅

    (一)免稅額:每年244萬元。

    (二)課稅級距金額:

    1、贈與淨額2,500萬元以下者,課徵10%。

    2、超過2,500萬元至5,000萬元者,課徵250萬元,加超過2,500萬元部分之15%。

    3、超過5,000萬元者,課徵625萬元,加超過5,000萬元部分之20%。

    三、配合110年1月13日修正公布民法第12條規定,成年年齡由20歲下修為18歲,自112年1月1日施行,本公告第一點(四)2及5有關成年年齡之認定,於112年1月1日以後發生之繼承案件,適用上開修正後之民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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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成年下修18歲 3大稅目須了解

    18歲以上的青年注意!雖然18歲公民權的修憲複決案未達同意門檻,但是《民法》卻已經修正,把成年從20歲調降到18歲,並且自2023年上路實施。台北國稅局提醒,將牽動3大稅目,包含房地合一自住房地租稅優惠、受扶養親屬的免稅額以及遺產稅的扣除額。

    台北國稅局表示,《民法》、《民法總則施行法》已經將成年年齡從20歲下修到18歲,立法院也配合修正《所得稅法》與《遺產與贈與稅法》等法規,將各條文中相關20歲改為成年,明年起18歲以上即成年。

    影響所及的稅務,包含房地合一自住房地租稅優惠,台北國稅局解釋,依據《所得稅法》第4條之5及第14條之8規定,個人出售房地合一適用範圍的房屋、土地,如果主張自住房屋交易所得400萬元以下免稅或者重購自住房地退稅的租稅優惠,應該符合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該地辦完戶籍登記的條件。

    假如該房地僅由子女或者其他親屬設戶籍,且該子女在2023年出售時已經滿18歲,即屬已成年,如果納稅義務人沒有把配偶或其他未成年子女遷入,該房地就不符合自住條件,很可能無法享受自住優惠。

    子女明年滿19歲 仍可申報扶養

    其次,就是民眾最在意的綜合所得稅相關規範,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合於《民法》規定的其他親屬或家屬,未成年或已成年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可由納稅義務人列報為受扶養親屬。

    如果子女在2023年度滿19歲,符合在校或者謀生能力等條件,納稅義務人還是可以申報扶養;但若未符合條件,納稅義務人(父母)2024年5月報稅時,就不能申報扶養該子女。

    扣除額少1百萬 遺產稅將增加

    值得注意的就是與遺產稅有關,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與第5款規定,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或被繼承人遺有受其扶養的兄弟姊妹,每人可以自產總額扣除50萬元的扣除額,若是未成年,可以按其年齡距離成年的年數,每年增加50萬。

    舉例來說,甲如果是2023年的5月30日死亡,若遺有子女乙君,生日是2009年12月1日出生,那麼距離乙君年滿18歲還5年,所以該直系血親就是原本自己的50萬加上距離成年的250萬,共計300萬元。以此來看,成年子女年紀降為18歲,未成年子女的扣除額較未修法前少約100萬元,所繳的遺產稅也會增加。

    台北國稅局提醒,《所得稅法》、《遺產及贈與稅法》有關成年認定,已回歸《民法》規定,自2023年起,滿18歲即成年,納稅義務人欲適用房地合一的自住房地租稅優惠、綜合所得稅列報未成年受扶養親屬免稅額、遺產稅親屬扣除額等,應留意《民法》修正造成的相關變動,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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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年7月1日起個人轉讓預售屋,如何計算房地合一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接獲民眾李小姐來電詢問,於110年9月與建設公司簽約買入預售屋,最近想將預售屋轉讓他人,房地合一稅如何計算?

    該局表示,自110年7月1日起個人交易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2項規定視同房屋、土地交易,須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其成交價額為受讓人支付讓與人價額,取得成本為讓與人已支付價額,可減除費用如未提示相關證明文件,按成交價額×3%,以30萬元為上限,並以成交價額-取得成本-可減除費用計算課稅所得。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0年7月1日以總金額1,000萬元簽約購買A建設公司推出建案之預售屋,已支付工程款計300萬元,甲君於111年4月30日與受讓人乙君簽訂預售屋權利買賣契約書,約定買賣總金額1,100萬元,乙君支付購買權利價金400萬元予甲君,另須支付餘款700萬元予A建設公司,則甲君交易預售屋的課稅所得為88萬元〔成交價額400萬元-取得成本300萬元-可減除費用12萬元(未提示證明文件,按成交價額400萬×3%)〕,因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適用稅率45%,應納稅額39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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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都市更新後第1次移轉可減徵土地增值稅40%

    政府為促進都市土地之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與景觀、增進公共利益,對於土地所有權人依都市更新條例權利變換規定取得之應分配土地,於都市更新後第1次移轉時,可減徵土地增值稅40%之稅捐優惠。

        該局說明,原土地所有權人取得前揭土地,如經配偶相互贈與按土地稅法第28條之2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其配偶再移轉計課土地增值稅時,仍得視為更新後第1次移轉,減徵土地增值稅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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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壽險保險金免課徵遺產稅 投保未經核准外國壽險仍應計入遺產課稅

    財政部日前表示,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由保險公司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免課徵遺產稅,但若是投保未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的外國保險公司人壽保險,其保險給付仍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財政部指出,依財政部95年6月28日台財稅字第09504540210號令規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是配合保險法第112條而為規定,故有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得不計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以該人壽保險契約得適用保險法第112條規定者為限。

    而被繼承人生前投保未經金管會核准的外國保險公司人壽保險,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6月1日金管保三字第09502031820號令規定,無保險法第112條規定適用,也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適用,因此保險給付仍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財政部呼籲,被繼承人生前如有投保未經金管會核准的外國保險公司人壽保險,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應如實申報該項保險給付金額。但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者,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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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及第45條規定部分

    財政部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下稱參考表)遺產及贈與稅(下稱遺贈稅)法第44條及第45條規定部分,並自即日生效。

    財政部說明,現行參考表遺贈稅法第44條(未依限申報之處罰;下稱未申報)、第45條(漏報及短報之處罰;下稱短漏報)規定部分,係以未申報或短漏報財產(遺產稅及贈與稅適用相同規範),依稽徵機關掌握該財產難易程度,按其應納或所漏稅額處以下倍數之罰鍰:

    一、屬不動產、車輛、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未申報0.5倍;短漏報0.4倍。(現行第1點)

    二、屬上述以外之財產:未申報1倍;短漏報0.8倍。(現行第2點)

    三、同時有屬上述一及二財產者:分別按各該財產價值比例計算其處罰倍數。(現行備註事項)

    自110年9月1日起,財政部提供單一窗口回復金融遺產資料服務,納稅義務人依「稽徵機關單一窗口受理查詢被繼承人金融遺產資料作業要點」(下稱作業要點)規定,申請查詢金融遺產,並同意授權國稅局單一窗口回復者,稽徵機關已得掌握查復之金融遺產,為進一步促進徵納和諧,並利實務運作,該部主動檢討上開參考表,就遺產稅及贈與稅違章情形及裁罰倍數予以分列,並就遺產稅部分增訂屬金融遺產之裁罰規定如下:

    未依限申報或已依限申報而有短漏報之財產屬存款、基金、短期票券、人身保險、期貨、記名式儲值卡、電子支付帳戶及已會同主管稽徵機關點驗及登記內容物之保管箱,且納稅義務人於遺產稅申報期限屆滿前,已依作業要點規定申請查詢並同意由國稅稽徵機關統一回復金融遺產資料者,明定其裁罰倍數與現行不動產、車輛等財產之裁罰倍數相同,即未申報處0.5倍,短漏報處0.4倍。

    另為期明確,參酌前述三現行備註事項規定,就遺產稅及贈與稅均新增1點,明定未申報或短漏報財產同時有屬不動產、金融遺產(限遺產稅)及其他財產2種以上情形,其應納或所漏稅額之處罰倍數,分別按各該財產價值比例計算。

    財政部表示,上開修正規定對於修正發布時尚未裁處確定之罰鍰案件,亦有適用。本次修正內容,可至財政部賦稅署網站(http://www.dot.gov.tw),點選「公開資訊\法令規章\賦稅法規\行政規則\稅捐稽徵法相關法規\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項下查閱。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在上述單一窗口回復金融遺產資料服務之基礎下,該部為便利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並發揮跨域整合金融遺產資料之效益,自111年1月1日起提供「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對符合一定條件之遺產稅案件提供稅額試算通知書,經民眾核對試算內容無誤者,線上登錄或簽章遞(寄)回復確認,即可完成遺產稅申報。詳細資訊請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將有專人提供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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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產總額 3000 萬以下得跨局申報遺產稅 便利繼承人就近申報

    財政部修正「遺產稅跨局臨櫃申辦作業要點」,民眾得跨局申報遺產稅的遺產總額上限,由兩千五百萬元提高為三千萬元,金融機構未償債務扣除額上限則由五百萬元調高為七百萬元,以便利繼承人就近到國稅局申報遺產稅,而不受戶籍所在地限制。
    財政部指出,自一月一日起,各地區國稅局提供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對符合一定條件的遺產稅案件提供稅額試算通知書,經納稅義務人核對試算內容無誤,線上登錄或簽章遞(寄)回復確認,即可完成遺產稅申報。

    為因應實務需要,新修遺產稅跨局臨櫃申辦作業要點第3點將繼承人得跨局申報的遺產總額上限金額,由兩千五百萬元提高為三千萬元。繼承人得跨局申報的財產種類,則增列投資理財帳戶、電子支付帳戶、記名式儲值卡、基金、信用合作社之社員股金、短期票券及保險。而金融機構未償債務扣除額上限金額由五百萬元調高為七百萬元。但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出售不動產,其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合計超過五百萬元者,依同要點第4點規定,不適用跨局申報。

    此外,適用稅額試算服務的案件,經納稅義務人填妥國稅局提供的確認申報書,得於遺產稅申報期限屆滿前,跨局臨櫃遞送回復確認。倘若該納稅義務人因增列遺產或扣除額等改採自行辦理遺產稅申報者,其列報資料與稅額試算通知書所載內容相符部分,依新修遺產稅跨局臨櫃申辦作業要點第5點規定,得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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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納入解釋函令保障納稅義務人 財政部修正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

    財政部日前修正「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以配合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十七日修正公布「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且為保障納稅義務人權利,將現行相關解釋函令納入規範。
    為保障納稅義務人權利,依財政部104年6月11日台財稅字第10404512780號令釋,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變更,如不利於納稅義務人,對變更前應裁處而未裁處及已裁處尚未確定之罰鍰案件,不適用之,新修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爰予定明。又配合稅捐稽徵法第6條第2項增訂法院、行政執行分署執行拍賣或變賣貨物應課徵之營業稅優先於債權及抵押權,新修細則第4條定明優先受償之適用範圍。

    財政部指出,參考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3項第1款規定之立法說明,新修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2項定明「行政救濟尚未終結」定義,以資明確。另為使義務人知悉行政處分內容,並保障其行政救濟權利,參考同法第24條第3項第1款規定、財政部104年3月25日台財稅字第10304044180號令釋,新修細則第9條定明,稅捐稽徵機關通知有關機關就義務人財產為禁止處分登記時,同時以書面敘明理由並附記救濟程序通知義務人。

    配合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4款依同法第19條第4項或各稅法規定,以公告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案件申請復查期間規定,新修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3項規定,欠繳稅捐義務人得辦理退稅抵欠時點。本法第48條第1項及第2項所稱租稅優惠,係依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停止並追回租稅優惠待遇作業原則第2點規定認定,新修細則第15條予以定明。又為明確同法第49條之1第2項第2款、第3款所稱執行稅賦查核人員及公務員定義,新修細則第16條加以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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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購土地後辦理自益信託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及重購退稅要件仍可辦理退稅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民眾於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後辦理自益信託,如該地上房屋仍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住宅使用,且不違背土地信託目的及符合重購自用住宅用地條件者,應有退還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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