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登記

限制登記種類:
(1).預告登記 :      
此種類型是指為保全房地產權利移轉或消滅的請求權,或房地產權利內容或順序變動的請求權,或附條件或期限的請求權,房地產登記機關基於債權人或受益人的申請,經登記名義人的同意所為的登記。
預告登記係預為保全對於他人土地權利之請求權而由請求權人檢附登記名義人之同意書及印鑑證明向登記機關所為之限制原權利人處分其所有權之登記
預告登記在未塗銷前應保持土地權利之現狀登記名義人不得為有妨害該已登記請求權之任何處分但預告登記只能限制登記名義人所為之處分對於因徵收、法院判決或強制執行等所為之新登記並無排除之效力
(2).查封登記 :
查封登記係執行法院應債權人之請求依強制執行法就提供強制執行之不動產囑託登記機關為限制該不動產處分之登記
查封登記,登記機關悉依法院囑託登記文書之內容辦理登記,並應到隨辦,登記完畢應即函復法院。如果標的物已由登記名義人申請移轉或設定登記而尚未登記完畢者,應即依土地法第75條之一規定改辦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並通知登記申請人。如果已經移轉登記於第三人完畢,則應將不能辦理查封登記之情形函復法院。但法院因債權人實行抵押權拍賣抵押物,而囑託辦理查封登記,縱其登記標的物已移轉登記與第三人,仍應辦理查封登記,並通知該第三人及將移轉登記之書面函復法院。
(3).假扣押、假處分登記 :
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以免日後有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經向法院提出聲請,由法院囑託登記機關,就債務人之不動產為限制處分設定負擔之限制登記。
假扣押:係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向法院申請假扣押。此屬民事訴訟法上之保全程序,債權人為保全其本身之權益,對於其對債務人之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因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得申請法院對債務人之財產,暫行扣押。假扣押本身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之一。假扣押之執行,亦以查封之方法為之。對於不動產執行假扣押時,必須由法院囑託登記機關為假扣押之登記,其效力及一般有關規定與查封登記相同。
假處分:係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之外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申請假處分。假處分非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關於假處分之規定,於爭執之法律關係,有定暫時狀態之必要者準用之。假處分對於不動產之執行,亦由法院囑託登記機關為之,其效力與查封、假扣押相同,有關規定亦相同。 
(4).破產登記 :
法院因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為兼顧債權人及債務人之利益,得因債權人及債務人聲請,就債務人之財產為破產宣告,囑託登記機關為破產登記。
法院為破產宣告時,就破產人或破產財團有關之登記,應即通知該登記機關,囑託為破產之登記,破產人因破產之宣告,對於應屬破產財團之財產,喪失其管理及處分權。故破產登記,係法院因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為兼顧債權人及債務人之利益,就債務人之總財產,依職權所為之必要保全處分,於實務上,實亦即為查封登記,其效力及一般規定與查封登記同。 
(5).禁止處分登記 :
納稅義務人欠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
稅捐稽徵機關依據此一規定,對於欠稅人之土地或建物,其相當於欠稅數額者,無須經申請法院之裁定,得逕行通知地政機關,為禁止移轉及設定負擔之登記,此即為禁止處分登記。其目的在限制土地所有權人處分財產逃漏應繳之稅款,必要時並得申請強制執行,以確保稅款之稽徵。
禁止處分登記與法院之查封登記效用相同,惟囑託之機關不同,所為之目的亦不同,禁止處分登記係稅捐稽徵機關為保全稅款之稽徵程序,法院查封係應債權人請求為保全債權人權利而行使之保全程序,就登記本身而言,皆為對所有權人行使其所有權之一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