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指出,依財政部95年6月28日台財稅字第09504540210號令規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是配合保險法第112條而為規定,故有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得不計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以該人壽保險契約得適用保險法第112條規定者為限。
而被繼承人生前投保未經金管會核准的外國保險公司人壽保險,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6月1日金管保三字第09502031820號令規定,無保險法第112條規定適用,也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適用,因此保險給付仍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財政部呼籲,被繼承人生前如有投保未經金管會核准的外國保險公司人壽保險,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應如實申報該項保險給付金額。但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者,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