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賦
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時非全部免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土地稅法第39條第1及2項規定之立法意旨係公共設施保留地被徵收時既可免徵土地增值稅,徵收前之移轉亦應免稅,以維租稅公平。但公共設施保留地如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地主仍可參與分配土地權利並適用重劃後第1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減徵40%,因此政府以徵收或重劃方式取得,對地主權利損益情形有別。計劃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既無須經由政府以徵收方式取得,所以無法適用「被徵收土地,免徵其土地增值稅」之規定。
提醒民眾,申報移轉公共設施保留地時,別忘了檢具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土地謄本等相關文件,向稽徵機關提出免徵土地增值稅之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