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

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 財、內兩部會銜訂定辦法

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

財政部說明,根據新修土地稅法第39條第3項規定,非都市土地經需用土地人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供公共設施使用,並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其尚未被徵收前的移轉,經需用土地人證明,免徵土地增值稅。而同條第4項則是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該證明核發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的辦法。

為了讓徵納雙方及需用土地人發證作業有所依循,該辦法第2條明定非都市土地、需用土地人、供公共設施使用、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及申請人的用詞定義。第3條第1項則是規定申請人向需用土地人提出申請所應檢具的文件,包括有移轉土地需要的證明文件、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影本等。同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需用土地人受理案件的辦理期限為三十個工作日,第6條則是規定核發證明書的應記載事項。

財政部表示,民眾向需用土地人申請核發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書,如果無法知道需用土地人,辦法第3條第2項也規定可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政機關查詢。並提醒,需用土地人核發的證明書有效期限為八個月,如因地籍異動、計畫變更或其他事由致與原證明內容不符時,該證明書就會立即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