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

不得禁止房客申請租金補貼

內政部於昨(二十一)日表示,房東如有禁止房客不得申請租金補貼情形,房客可以拒絕及主張無效。若房東進而要求漲租或負擔所增加稅賦,可向縣市政府提出申訴要求改正,如不改正者,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處三萬至三十萬元罰鍰;仍拒不改正者,則可加重處五萬至五十萬元罰鍰,且得按次處罰,確保國人租屋的權益。
內政部指出,為協助國人租屋居住,行政院擴大租金補貼已於七月開始受理房客申請。房客申請租金補貼,房東可直接取得公益出租人資格,享有所得稅等稅捐減免優惠。而申請租金補貼是房客的權利,並不需要取得房東同意,房東也不得禁止房客申請租金補貼。若房東片面禁止或要求拋棄申請,因對於房客顯失公平,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及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主張無效。

此外,依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房東於租約期間不得藉任何理由要求調漲租金,並且不得記載應由房東負擔之稅賦,如較出租前增加時,其增加部分由房客負擔。若房東另以房客申請租金補貼為由,要求調漲租金或負擔所增加的稅賦,已違反定型化契約,房客除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規定主張該約定無效外,同時可以檢附相關事證向縣市政府提出檢舉及申訴。

內政部最後表示,經縣市政府要求房東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處三萬至三十萬元罰鍰;又經再次命其限期改正但仍不改正者,則可加重處五萬至五十萬元罰鍰,且得按次處罰。以健全租屋市場發展,保障弱勢租屋權益。